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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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1 06:55
如何认定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对于被害人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其次上法律上因果关系,即在事实上因果关系具备时,被告的行为未因法律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赔偿责任。这被称为“因果关系二分论”。
我们先来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英美法上有一条“butfor rule”,即所谓“若无,则不”法则。例示如下:(1)医院急诊室医师于原告之夫因呕吐送医急救时,未实时为原告之夫进行检查,原告之夫继而死亡。若医院证明,即使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原告之夫仍将死亡,医院即无须负责。(2)一家法国公司违法雇佣一位意大利女孩,未依法令发给身份证件,该女孩事后发生职业灾害受伤。本案法国公司即便依法行事,损害仍不免发生,因而法国公司未依法发给身份证件,不能作为对意大利女孩受伤负责之原因。(3)原告乘坐被告之轮船至海上,因被告轮船船员之过失与他船碰撞,原告受有损害。当时该船员未获得合法船员许可证件。经查该船员虽未取得船员许可证,但在能力上完全胜任其职务,苟向有关机关申请许可证,必可获得,且即使该船员获有许可证,本案船只碰撞仍不免发生,因而认为,本案被告违反法令规定,雇用未领许可证之船员,非属船只碰撞之原因。(4)药剂师因过失未经询问医师,继续卖药给病人,致病人死亡。若询问医师,医师必然同意继续使用相同药物时,药剂师之过失发给药物,即无须对病人死亡负责。(5)原告酩酊大醉,为被告撞伤。经查,即便原告清醒一如常人,仍将为被告撞伤,则原告之酒醉对损害之发生,不生混合过错之问题。(6)旅店主人未装置火灾逃生梯,原告因失火而受伤。若经证明,原告于房间床上时即因浓烟而呛伤,则是否装置逃生梯与原告受伤无关,旅店主人无须负责。(7)被害人耳聋,则被告未按喇叭致发生车祸,不负责任。
以上的必要条件说有一些例外,如:(1)提供不法行为之动机与机会;(2)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3)假设因果关系;(4)超越因果关系;(5)累积因果关系(6)因果关系中断。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碰到时要认真加以探讨。
接着,我们再来看法律上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何时与原告损害之间成立法律上因果关系,学说仍有争议。目前英美法上系以合理预见说判断,德国法则流行法规目的说,则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说明之。各举一例。
【可预见说之实例】Petitionof Kinsman Transit Co.一案中,被告轮船公司员工为原告船舶停放于另一被告所有之码头,因河流浮冰冲击,原告船舶轮动,顺流而下,与另一船舶碰撞后,两船同时向何流下游漂流。两船漂到市管理之开关式桥梁时,因管理员过失未开启桥梁,以致原告船舶撞击桥座后分解。原告除船舶损失外,船上货物漂流达3公里,损失甚巨。认为,被告行为之危险纵引起更严重损害,只要该损害系属被告应提高注意加以避免,而被告未为之者,纵使危险甚为微小,被告之不法行为仍属可归责,因而所有被告应全部共同负责。
【法规目的说之实例】鼠药案,在Larrimore v. American Nat’l Ins. Co. (1939)一案中,被告为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咖啡厅老鼠药,咖啡厅将老鼠药放置于火炉桌子下方。原告为咖啡厅员工,在点燃蒸汽火炉时,火柴触及放置老鼠药之盒子,因老鼠药含有磷成分,发生爆炸,原告受伤。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提供老鼠药予其雇主,违反法令规定,应赔偿其损失。该法令规定:“除在自己不动产之安全地点外,任何人放置毒药,均属不法行为。”认为,本案出租人若未提供承租人老鼠药,原告固然不会受害。但系争法令之目的在于保护人类或动物免于被毒杀之损害。本案之损害并非该法令立法意旨所欲避免者,老鼠药之毒性物质与原告之损害无任何牵连。被告固违反法令要求之义务,但原告损害须为法规目的所欲避免之危险,被告始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损害,并非由于老鼠药之毒性,而系烧伤。且法规所谓“安全地点”,系就老鼠药之毒性而言,老鼠药既放置于桌下隐秘处,不易为人类或动物食用中毒,即为“安全地点”,被告亦无违反法令可言。
【相当因果关系说实例】1992年台上字第7号判决:“学校运动架具之设置或保管,应求其安全为第一要务,尤其中学学生活泼好动,学校设施如设置或保管有欠缺,即易肇事端。本件被上诉人有关人员将手球门架置于土质松软之处所,未加固定,致有学生叶耀诚攀住横杆玩耍,竟致倾倒,将其压伤致死,原审谓手球门架之放置与损害之发生,无相当因果关系云云,与经验法则殊有违背。”本件最高认为手球门架的放置与损害之发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值赞同。
总之,无论何种学说,观察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就具体个案,参酌学说实务发展,妥当判断之,以求个案当事人间损害分担的合理分配。诚如学者所说:“如何决定最近原因或遥远损害,并无确定的原则可供参考,而是基于案件事实,综合逻辑、常识、正义、与判决先例等考量而为判断。”
以上内容参考了陈聪富《台大法学论丛》第29卷第2期(2000年)《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1 06:57
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