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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这种情况不需要签合同的,只要实际劳动关系超过十年就可以自动转成无限期合同.因为十年前劳动合同问题还没这么规范呢.
其实你想要的并不是你爸怎么留下的问题,就算留下了以后会有好果子吃吗? 你就是想出出这口气是吧?
1.找媒体暴光,"院长不懂法",问他们有兴趣吗?
2.打热线之类的投诉电话.我打过,还挺管用的.不知道你了
3.你要能抓住他点实际的断就更好办了.
热心网友
1、可以要求补充社保和公积金;
2、是否有赔偿金要看合同约定以及辞退的理由,从朋友叙述理由上看,过错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员工一年就补要一个月的工资,干了十年就要补发多10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合同没到期甲方把你辞退就要补基本工资到合同期满,具体你可以到劳动局了解情况。
资料: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叫《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的公司解雇员工相对比较的轻松,就造成了07年底国内众多企业解雇员工的风潮,就是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保护以及对企业主的。
但是旧《劳动法》也不是说随便就能辞退员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你有上述情形吗?如果有的话,单位可以解雇你,如果没有的话,就不可以解雇你。
另外,你们既然在今年续签了三年的合同,那么自然受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单位的做法既然是“无故”,就显然违约。单位应当给你一定的赔偿。如果辞退之前还没有给你的工资、保险、补助等都要一次性付清,同时要支付一比违约金,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由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或者确定。
所以,你可以救助于工会组织,或者向劳动局及其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满意可以向提起诉讼。
热心网友
要是划得来的话
我看你也只有送礼了
要不划不来
就让你爸爸干点私人企业好了
一样生活
何必受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