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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构的级别划分主要依据行政区划层次,从上至下依次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在每一级行政机构中,通常设有“内设”与“外管”两套系统。“外管”即管辖下级行政区划的机构,而内设部门一般与之平级。
作为最高级别的行政机构,其领导为国家级,内设各部委,外管省级,省部级领导则为该层级的主官。部委内设司局,省级内设厅局,外管地级,司局级领导即为这一层级的主官。司局、厅局下设处室,地级内设处级局,外管县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则为处级部门的主官。处室、处级局下设科室,县级内设科级局,外管乡级,科级领导干部即为这一层级的主官。
乡级一般内设若干股,股级干部虽未在公务员法中明确列出,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处级部门包括处室,如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管理处,以及处级局,如保定市教育局。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科级部门包括科室,如营口市财政局会计科,以及科级局,如正定县水利局、铁西区分局。乡级包括县辖区、镇、乡、民族乡、街道、苏木、民族苏木。
在城市化较高的地区,街道一般不设一级,而是由上级派出机构管理,通常为事处。股级部门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但在实践中,一些部门可能会被称为股,如**乡综合科,尽管其仍被视为股级。股级部门的派出机构通常被称为所,如**乡派出所、**街道工商所、**县地税局**税务所。
行政级别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特殊情况。例如,直辖市的县、区通常被提格为正地级,其下辖的行政机构也相应提升。副省级城市拥有更高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水平,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成为直辖市。因此,国家将其设为“副省级城市”,其下设的行政机构大多提升半级,有的甚至额外设置一个低于副厅、高于正处的新级别(仅在本地区有效)。
此外,某些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会设置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其级别通常会额外规定。在一些关键部门,如地方的系统、税务系统的稽查部门、海关系统的稽私部门,可能会出现整个部门或主官提半级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机构级别划分模式普遍适用于各级党群组织、、政协、、、国企、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医院、电视台、报社等单位,都按照这套模式设有对应的行政级别。关于“局级”这一概念,正式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在不同层级的会议通知中,提及“局级干部”时,通常指的是科级局的、处级局的,或司级干部。在副省级城市中,为副省部级,其下级领导的行政级别相对于地级市提高半级,以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