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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保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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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着重强调了对自然环境和景观资源的严格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居民和游览者有责任保护区内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及设施,不得随意破坏。

第三十二条规定,管理机构需建立详细保护制度,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登记,并制定保护措施。包括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进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如开山采石、违法饲养家畜家禽等,以防止对景观和资源造成破坏。影视拍摄和大型活动需经管理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时不得损害周边环境。

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分别针对水体、林木和标本采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环保和管理要求。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则涉及商业广告设置、大型活动举办、生态景观影响活动等,均需获得管理机构审批。

通过信息化手段,第四十条提到的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动态监测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管理机构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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