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8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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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但案件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前,借款利率如何保护呢?针对此问题,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相关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2020)粤1803民初1973号。本案中,判决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例2:(2020)渝0156民初2217号。案例3:(2020)苏11民初4号。这三个案例均遵循了上述规定,根据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借款利率上限。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且案件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才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在(2020)粤01民终17445号案例中对此观点表示赞同。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的判决,借款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借贷行为,如果案件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应当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然而,如果案件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适用修正后的规定。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