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30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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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30 21:35
公房拆迁安置的对象是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首先需要确保动迁组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是有效的。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是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由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其次,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与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共有。如果你和儿女在他处没有住房,而且儿女已经成年,那么拆迁补偿款你和儿女都有份。需要注意的是,从实践来看,如果拆迁补偿款在分割之后,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无法在市场上购得房屋,除非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分割的,一般不判决分割拆迁补偿款。
此外,承租人的继承人有获得房屋租赁收益的权利。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具体来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的。这也意味着,即使承租人去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也可以继续享有公房的租赁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分配方式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协商和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者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