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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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0:32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第123号)第二节审验条款(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需定期接受审验,以确保符合法律、行规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必须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审验。然而,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无任何违章记分记录,驾驶人可免于当期审验。
针对特殊情况,第六十三条规定:
如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的期满换证、审验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他们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处理。在申请时,需填写详细的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延期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总结来说,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审验,驾驶人有权申请延期,但必须在延期期间内停止驾驶。在提交延期申请时,务必确保提供完整的信息和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