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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在处理治安与刑事案件时,若当事人请求进行伤情鉴定,应由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借该委托书至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单位需告知双方当事人所委托的鉴定机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当事人有权对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伤者若在非本地接受治疗,可申请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能自行选择特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需由办案单位向双方公开。
初次鉴定后,如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权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此申请应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执行。单位需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