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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采购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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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2:08

厦门市*采购管理办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于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若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一、未在指定媒体公告采购信息;二、未依法执行*采购项目;三、未编制和执行采购预算计划;四、擅自变更采购方式;五、选择评审专家不符合规定;六、违反合同规定,损害公共利益;七、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八、对供应商质疑处理不及时。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相关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代理机构甚至可能面临罚款或暂停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针对供应商,如果出现未按采购文件签订合同、虚假投诉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严重者将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受到法律处罚。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不公、投诉处理超时、监管失职或滥用职权等,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
扩展资料

《厦门市*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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