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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安全职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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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8:17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安全职责分配与管理机制,旨在确保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本章强调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以及乡(镇)的职责,旨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四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负有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需要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民委员会、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其作为对下级考核的重要指标。在交通高峰期间,县级需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与乡(镇)共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五条明确,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培训,督促落实责任制,组织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并监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指出,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水域乡(镇)客渡船舶安全,包括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办理登记、培训船员、指导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安全环境、依法处理事故等。



第七条要求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建立责任制、选聘管理人员、监督船员遵守法规、报告问题。



第八条强调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如宣传法规、现场监管、维护秩序、制止违章行为、报告情况等。



第九条详细规定了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适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



综上所述,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各级职责和管理机制,旨在全面加强乡(镇)客渡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管,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扩展资料

《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分六章共二十六条内容(含附则),为加强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该省实际而制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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