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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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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3:56

江苏省的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需得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支持与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他们的职责包括:



检查动物饲养、经营、隔离场所和动物产品生产、运输、贮藏、经营场所
采样、留验和抽检动物、动物产品
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产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查阅、复制与防疫活动相关的资料
执行法律和行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省外动物和产品调入时,须经过风险评估和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屠宰动物后在目的地分销,也不允许动物屠宰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关于标识和检疫证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格式管理,禁止转让、出借或伪造。


动物诊疗机构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操作技术规范、使用合法兽药和器械,注重卫生安全。从事动物诊疗和保健的人员需获得执业资格并注册。


乡村兽医在县级兽医或渔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特别是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需由渔业部门监管。


禁止买卖、运输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产品,相关场所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农村散养户也必须按规定处理这类动物和产品。


县级以上需按照规划建设公共无害化处理设施,以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处理。


扩展资料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经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九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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