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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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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明确规定,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集中于中心进行受理和办理。进驻部门必须在中心设置工作窗口,不得在窗口之外单独受理或办理。对于服务事项较少、受理次数较少的部门,可以委托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因特殊情况不宜集中办理的事项,需报市决定。



第六条指出,进驻部门需在中心工作窗口派遣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委任一人作为首席代表,负责部门与中心之间的联络、协调,以及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受进驻部门和中心双重管理。



第七条强调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由部门管理,日常工作由中心负责。中心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年终考核中,优秀指标单独列设,不占用部门指标。



第八条说明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稳定性,工作不满一年需更换的需经中心批准。第九条中心对政务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公布,统一收费。



第十条要求进驻部门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权中心窗口在办理时使用,除非有法律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或拒绝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明确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二条说明了对于仅需形式审核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作出准予决定。对于需实质审核的事项,应在承诺期限内审核。作出不予许可或批准的决定,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于跨部门实施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负责受理,告知协办部门,各协办部门分别审核,主办部门汇总意见后办结。



第十四条强调政务服务事项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以承诺期限为最终期限。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在部门对外承诺的期限内办结。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承诺期限,提高效率。



第十五条要求中心各窗口及时、准确、真实地记录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期限信息,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扩展资料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海口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10月13日以海口市令第71号发布。《办法》分总则、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附则4章25条,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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