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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营转非车辆的报废年限,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变更车辆性质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其使用年限和报废条件如下:
此外,第五条详细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则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