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2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20:33
1、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的计算方法无误;大家都是这么计算的;
2、计算方法一致,将速算扣除数除以12,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没有新的*出台;
4、这涉及到个税税率的“临界点”问题。回避纳税“临界点”就是其中一个不错的方法。有时企业多发钱,而员工实际拿到的还会少些,比如说小李。这就需要在发放前计算一下纳税“临界点”。如当年年终奖为6000元时适用税率为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若年终奖变为6200元时,适用税率为10%,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200?0%-25=595,税后收入5605元。也就是说年终奖多200元,而税后收入却少了95元,多缴纳295元的个税。可见,若年终奖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税后收入却小于5700元,只有超过了6305.56元,税后收入才能超过5700元。
5、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少拿年终奖。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老总,一次性领取年薪,适用税率较高。要使个人所得税负担较轻,便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如年薪25万元的老总,可以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终奖定为6万元,其他19万元改为月薪,每个月1.5万多元的收入可将原25%的税率降为15%。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21:51
我觉得计算奖金扣税,把速算扣除数乘以12,应该是更合理的!
楼主是一语惊醒梦中人啊,因为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奖金扣税是怎么扣的,总是稀里糊涂的就接受了,根本没有多少人懂得去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啊。
支持楼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23:26
国税发【2005】9号文还是在沿用,你的计算方法也没有问题。这个文件的计算方法确实存在这种问题。
扣除数不再乘以12扣除,代扣代缴个税系统里的计算逻辑也是这样的。
建议公司可以做一下税务筹划,如果出现跳级的情况,把多出的部分合并到当月工资支付。按照当月工资计算缴税。这样在税务上既没有问题,也替员工节省了税金支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8 01:17
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该计算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例如:1、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那么先补足扣除额1000元,然后按12000元除以12个月为1000元,适用10%,应缴税款为12000*10%-25=1175元。
2、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当月工资已超过标准。计税方法为
工资应纳税: (3000-2000)*0.1-25=75元。
年终奖应纳税:按13000除以12个月为1083.33元,适用10%,应纳税为13000*10%-25=12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8 03:25
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该计算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例:1、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1000元,那么先补足扣除额1000元,然后按12000元除以12个月为1000元,适用10%,应缴税款为12000*10%-25=1175元。
2、年终奖发了13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当月工资已超过标准。计税方法为
工资应纳税: (3000-2000)*0.1-25=75元。
年终奖应纳税:按13000除以12个月为1083.33元,适用10%,应纳税为13000*10%-25=12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