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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需答案急急急急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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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4:31

  1.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工厂遭受灾害,是属于不可抗自然力,所以外贸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可抗力发生时,外贸公司应当立即向外商履行不可抗力通知义务。但是此时该不可抗力只是是工厂此时的产品无效,除非该批产品是特别制作,不能再次生产,否则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延迟履行合同。而一般来说,工厂都是批量生产产品的,并不会产生无法再次生产相同产品的情况。

  所以,出口的该项要求不合理。

  2.法商的这一说法不合理。
  在本案例中要明确“发盘”(邀约)和“收盘”(承诺)的概念和效力。以及承诺的做出方式。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出口企业的发盘内容明确具体,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到达受要约人,因此,毫无疑问,该要约有效且生效。

  (收盘)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法商表示接受的电传即是承诺(收盘),它同意要约内容,并且到达要约人,但是因为出口企业的要约已经过了有效期,该承诺因为未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因此不具备承诺效力。它只能视为是一个新的要约。而出口商在收到该新要约之后,电话通知并着手备货,以此履行合同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该要约,至此,承诺达到生效,合同成立。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4:31

7-8月受灾,10月签合同,不可抗力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前啊~
不成立,虽然法商9日电报表示接受此时的接受已经过期,但可以看做是法商做出的要约邀请,当即我方电话接受即我方对法商新的邀约表示接受,并且法商未作出异议,故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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