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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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2:1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创新开发机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现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作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省级与市(区)级资金配套比例
(一)*财政资金与我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5,其中省本级承担80%以上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市级承担20%以下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二)根据《*陕西**陕西省**关于在韩城开展省内计划单列市试点的意见》(陕办发[2012]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财政对计划单列市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韩城市县域经济实力,韩城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三)为进一步缓解县级财政配套压力,取消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全部由省本级财政承担。
(四)省财政依据各市(区)财力状况,确定省与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为:
1、省级财政与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的配套比例为0.6:0.4;
2、省级财政与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区、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总公司的配套比例为0.9:0.1。
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配套比例
(一)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5。
(二)非省级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配套比例执行项目所在市区的省市两级配套比例。
(三)省级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配套比例,除省水利厅直属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省级财政与省水利厅的配套比例为0.7:0.3外,均执行项目所在市区的省市两级配套比例,且市级配套资金,由省级相关部门承担落实。
本通知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陕财办农发﹝2011﹞7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投入比例的通知》(陕财办农综﹝200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