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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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3: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已参评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级有异议即可申请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3:15
您好,这个是根据您们的交税情况来评的……不是可以人为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