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4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3:20
在您的这个案子中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房屋出卖人和*机关基于征收补偿合同形成的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第二是您与出卖人基于房屋买卖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的合同相对性选择,您与*机关的征收单位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您只需要看您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对差价款给付有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屋出卖人无权要求您支付差价款。您可以就生效判决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没有判决您承担差价款的情况下差价款的问题就不能在您的这个案件中解决。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追问您好,在判决书上也提到了这笔费用,是2010年9月1日卖家签订拆迁协议书所欠的费用,我们签合同是2010年11月8日。判决书最后判决1、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要求卖家十日内交付房屋3、买家十日内缴清购房尾款和多出的一平方费用!
现在卖家不配合办理过户,我们重新上诉还是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3:20
当初诉讼时没有提出,现在要你们付没有依据,他们不配合就去申请执行,他们要差价让他们自己起诉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