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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首先要澄清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合同只有经过公证才会生效。然而公证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签署甚至口头达成合意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公证与否基本没有关系,除非缔约各方把公证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前提条件。
公证在合同诉讼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强证据的证明效力,因为公证员会要求缔约各方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合同,并且要验证缔约方的身份,这种方法在纸质合同的年代是非常可靠的,因此公证之后的证据材料很难在庭审过程中被推翻。
相对而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如果程序没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采信。公证的意义在于给法官或仲裁员提供了证据的可信背书,减少了法官或仲裁员认定和采信证据的时间,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这个逻辑在纸质文件和手写签名的情况下是对的。
但是,公证应用在数字签名、电子证据领域,其实并非像在纸质合同签署时那么可靠,甚至难以保证其可靠性和准确性。
我国目前的公证多为形式审查,即对公证员所看到和听到的事实进行公证,而对电子证据在形成和传输过程中是否发生篡改,并不是事后仅凭所见所闻就可确认的,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文件签署系统和技术的可靠性进行评估,进行技术鉴定。
公证处的公证员绝大多数不是技术专家,也不具有技术鉴定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资质,所以所谓电子证据的公证是有瑕疵的,或者说是有局限的,只能是公证员对电子证据的外观、载体或取证过程进行简单的证据保全公证,不能作为全部事实证据。
而远程的电子合同公证,至今尚无一家公证机构敢于尝试,因为一般公证员缺乏判断远程电子合同签署系统底层技术可靠性和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主体的能力,同时公证处的业务承接范围也有严格的地域。
所以,公证机构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是很弱的。目前电子数据鉴定的权威机构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法律基因的法大大电子合同系统,首创了将电子文件哈希值在电子文件签署时同步给司法鉴定机构做事前证据保全这一模式,便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已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进行认定。而电子文件的易篡改性正是司法机构在审理或裁决案件中最担心的证据问题。
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机构的认定。所以仲裁也只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认定,是一种外部的行为,本身是不对电子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不论电子合同是否经过仲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像法大大这种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提供的一键仲裁服务,多次获得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事实判例认可,可以进一步增加电子合同的公信力,对后期纠纷的处理或者审判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热心网友
根据已有相关法律《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合同签署一般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签署,因为需要保证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要满足存证取证的功能。
热心网友
公证最主要的目的是预防纠纷,这样看来,公证并非一般电子合同的必备要件。
除了必须公证的,如不经公证就没有办法进行实际操作(房地产的赠与合同,需要公证以后才能过户,不然赠与合同虽然有效,但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不让你过户);还有双方约定合同须经过公证才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必须公证。
除了上述2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成立即生效,并不需要公证
公证后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与未经公证的合同并无二致,并不存在公证后的合同约束力更强的情况。而有无公证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若合同后续发生争议,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高度的证明力,它具有可靠的抗抵赖性。故而,通过已公证合同可以轻松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合同或许没有发生任何争议的话,那公证与否基本没有任何区别。
所以一些大型的项目、合同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等原因考虑,可自能会采取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方式签署,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大企业的重要合同会积极主动进行公证的行为。
但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机构的认定。所以公证也只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认定,是一种外部的行为,本身是不对电子合同效力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