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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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23
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用-在该保险单上人寿的管理费用开支所分摊的金额-该保单保险公司支付给推销人员的佣金-保险公司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产生的利息。
现金价值指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人寿保险单上的退保金的金额。
人寿保险采用的是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所以在保单里会积累一定的责任准备金,投保人如果中途要求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对应的退保手续费用,那么剩下的余额即作为退保金,然后退还给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拓展资料: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回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