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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收入分配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指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领域内部进行的分配。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用和农民或其他劳动者的收入,它属于生产者及其家属个人消费所需的必要产品;另一部分是生产单位和社会的纯收入,包括上缴国家的税 金和利润、支付的利息和企业税后利润、利润留成或公积金、公益金等,属于国民收入扣除必要产品后的剩余。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了国家、企业或集体、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原始收入,国 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首先要正确规定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之间的比例,影响这一比例的因素主要有:国民收入的生产额、构成和增长速度,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和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平 均收入增长速度之间的对比关系等。其次要正确规定国家和生产 单位间对剩余产品的分割比例再次就是要正确制定适当的工资*、价格*、财政*来保证上述两个比例关系的实现。而我国现阶段收入里,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过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 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后,最终分配到积累和消费两个方面。主要是正确制定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使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需求总额同国民收入供给总额相平衡,使积累和消费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相适应,并安排好积累基金内部和消费基金内部的结构,以保证生产的不断扩大和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是国民经济中一个根本的分配比例,它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它与国民经济的其他重要比例(如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工业与农业、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安排好国民收人的最终分配、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生活,后生产,再建设的方针。在保证群众生活水平稳定提高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积累率,做到既保证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又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