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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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06:35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破产清算
50、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商同级*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指定。
51、清算组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52、清算组对人民*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53、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裁定撤销
七、关于清算组
第四十七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经人民*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