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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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35
一、监护制度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特定的自然人,称为被监护人 。
2.监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必要的时候还要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因此,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有照顾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能力。
(2)被监护人的范围特定,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特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4)监护的内容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双方自行约定而改变,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业务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监护的分类
监护的分类,可因划分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分类如下:
1.依据监护对象的不同,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
年人(或称禁治产人)的监护。从世界立法例看,为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是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被视为亲权的补充和延伸。除了未成年人需要设立监护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外,有的成年人也需要置于监护之下,这种成年人往往是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却不具备这一年龄所代表的智力和意志力,法律因而不视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称“精神病人”,外国立法中称“禁治产人”,包括精神病人,还包括酗酒人和浪费人 。
2.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
选定监护。指定监护,又按指定人的不同可分为遗嘱指定监护和监护当局指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对
监护的设立规定了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两种方式。但与我们前面介绍的监护设立方式有所不同,其他国家侧重于指定监护,在没有如前苏联、日本等国就设有保护制度。保佐有两种,一种与前述的保护大致相同,只是用词不一或范围不同。另一种是指特殊情况下对监护受阻的补救及对特别人或特别财产的监督、照护。如原联邦德国民法将保佐分为六种:补充性的保佐;残疾者的保佐:不在人的保佐;胎儿的保佐;对于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的保佐:公募财产的保佐。该法规定保佐适用监护的一般规定 。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36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其监护的内容是: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在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行指定监护人,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配电所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烧伤。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以下条件下监护人可以参加班组的工作:1)全部停电时;2)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三人时;3)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36
第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以上两项规定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使得监护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上述规定均体现了,确立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体系的立法精神,维护了被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昭示了《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