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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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50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1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5年期满后土地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土地用地方式管理规 第一条(目的)为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管理,保障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等土地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土地用地方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的土地应当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的土地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开发区派出机构、新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办理保留划拨期满后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五条(处置方式)对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协议方式出让、协议方式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选择相应处置方式,并 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协议方式出让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原划拨土地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第七条(协议方式租赁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租赁土地。 第八条(作价入股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改革保留划拨期满后,原划拨土地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的,省级以上*批准实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第九条(征收、储备项目不得出让、作价入股)原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经划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或者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