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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是什么意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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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08:55

  被判处死刑的人,经过最高人民*核准之后,用*决或注射的办法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0:13

您好!执行死刑就是按照经过最高人民*核准的已经生效的判决罪犯死刑的法律文书,用注射或者*决的方法剥夺被执行人生命的行刑过程。谢谢阅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1:48

被判处死刑的犯人被剥夺生命,就叫“执行死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3:56

就是不能在这世上活了,到另外世界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6:20

死刑分为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必须有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有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一般采用*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可以准许。人民*还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以防止错杀。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交付第一审人民*执行。第一审人民*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
第四百二十条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核。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下级人民*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
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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