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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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1 02:54
*所说的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算在内。家庭已拥有的住房包括名下在北京市域范围内网签及登记在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在外地名下有住房不影响在京购房资格。
【法律依据】
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以下简称住宅平房)销售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继续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住宅平房出售对象为居民家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
2、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暂停向以下家庭出售住宅平房:
1、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购买的住宅平房,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住宅平房套数以不动产权证个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