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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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6 00:15
1、开具专票
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专票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承租方为自然人的,不得开具*专用*。其中,出租住房的,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出租非住房的,应按5%的征收率缴纳*。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第十二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开*专用*。
*中的“其他个人”就是自然人。
因此,出租非住房,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专用*,按5%的征收率应缴*5.60万元。
2、开具普票
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税
自然人出租房屋,不管是住房还是非住房,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依据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依据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