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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手机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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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20:08

普通手机保密管理规定:
1、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3、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信息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信息等;
7、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8、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9、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10、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11、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2、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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