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不退,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提高租金标准或强制其退出。此外,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担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七)取消城镇低保资格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原则的。
(一)廉租房住户要爱护廉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扩建廉租房。住户严禁改变建筑结构,不得在墙上剔洞,加设门窗,不得自行增设隔墙。
(二)严禁在建筑外墙打孔、安装其他设备,空调室外机及冷凝水管应装在指定位置。不得在阳台超负荷放置物品,不得将阳台挑出加宽,以免造成危险。
(三)不准任意接、拆或移动水管及水龙头。临出门时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以免引起溢水造成污水池损坏。室内煤气管道及设施是经过试压和试漏精心安装的,因此严禁改动煤气管道及设施。如发现煤气泄漏等问题应立即通知煤气公司及时维修。
(四)作为保障性的住房,我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居住,不要节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