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37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59元/人月;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95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388元/人月。
2、全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340元/人月,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272元/人月。
3、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1255元/人月。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并按当月名册对保障对象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予以补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