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的有效性问题的回答是:如果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职工,合同视为职务行为,施工单位需承担责任;如果项目经理非职工,合同因法律上的成立表见代理而有效。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江苏省意见,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时,法院支持除非承包人证明债权人知晓或应知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无代理权限。
法律分析
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以江苏省为例,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那么合同有效的要件有哪些呢?
合同有效的要件有:
(1)行为人具有订立该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订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结语
总结来看,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对于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职工的情况,其行为一般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而对于项目经理非单位职工的情况,合同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代理成立。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以及合同订立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此外,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意见,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除非承包人能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请您在实际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