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施工合同与能否打官司无必然联系。存在事实合同或一方已付费或履行义务,可打官司维权;无事实合同且未付费或履行义务,难以通过官司索赔。签订合同可保护双方权益,避免纠纷。复杂或金额较大的纠纷建议咨询建筑工程律师,以提高胜诉机会。
法律分析
是否签施工合同号与能否打官司无必然联系。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会因各种原因而未签施工合同的,但这与双方能否就纠纷打官司没有必然联系,有些时候未签施工合同的,依然可以打官司维护自身权益。
1、双方存在事实合同的,可打官司。
从事建筑工程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如果已实际履行口头约定的工程内容,也就是存在事实的工程劳动,便可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其间的纠纷。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若承包人已经实际开工或完工,发包人又接受的,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当然可以通过打官司索偿。但打官司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胜诉,如有需要的,建议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进行打官司更为保险。
2、双方不存在事实合同,但一方已为准备履行合同付出了一定费用或义务的,可打官司。
若双方仅存在口头承诺,没签施工合同,又没实质履行主要义务的,如开工、付工程款等,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一方反悔的,另一方亦不可通过打官司向对方索偿。
但是如果一方已经为准备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了一定费用或履行了一定义务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协商不成的,可打官司索偿。
当然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想要赢的就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否则要求对方赔偿的诉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因此,从保护双方利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的角度出发,双方最好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倘若确实没有签订合同,又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纠纷的,当情况复杂,金额大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那样往往比自己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的胜率更大。
结语
签施工合同与是否打官司无必然联系。未签合同时,双方仍可打官司维护权益。若存在事实合同,已履行口头约定的工程内容,可通过官司解决纠纷。若无事实合同但一方已付费或履行义务,可要求对方赔偿并通过官司索偿。建议签订合同以避免纠纷,若发生复杂纠纷,可寻求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胜率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发包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