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在“最高院14号解释”颁布之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般有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或受分包方,并没有“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该司法解释并未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以说明描述的形式给“实际施工人”下了个定义,即“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结合这个说明和“最高院14号解释”规定的内容,笔者认为,所谓“实际施工人”,应该是在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施工中最后一级实施组织、管理该建设工地施工的一方。 我们在实务中区别不同形态下的实际施工者,目的是为了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定调整各自的权利义务,方便纠纷的解决和各自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