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项规定,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所以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彩礼又指聘礼,是双方结婚时男方给予女方家里的财物。在中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彩礼仍然作为结婚的附随条件。但是有时候,双方可能已经情感破裂,婚姻会结束,这时候就会出现彩礼纠纷,男方会要求返还彩礼。此时我们是要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相关的彩礼返还的规定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于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适用相关规定,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然而,在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但已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因此,准备结婚的人们应当明确,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