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如果当事人不能确定具体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但如果行政复议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不能确定行政复议期限,则按照6个月的期限计算。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无法确定具体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应当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但需要说明充分理由,并经过行政机关同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明知行政复议期限但故意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到6个月。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规定的60日内未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故意不告知期限,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当事人应当如何证明?留下证据是证明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的关键。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留与行政复议相关的书面文件、通知、询问笔录、口头通知等,以便证明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如果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其他人或机构作证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也可以加强证明力,例如律师、证人等。如果能够进一步证明行政机关明知行政复议期限却故意不告知的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向有权机关反映并寻求救济。
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是一种常见的情况,但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留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行政机关明知期限却故意不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