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睡觉不戴手铐。死刑犯佩戴手铐和脚镣,最主要的目的是一种象征意义和协助狱警管理的作用。对于死刑犯必须佩戴的脚镣,重量一般不到五公斤,这样可以很好地限制死刑犯的活动轨迹。死刑犯一般不在监狱服刑,是在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等待枪决时间。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