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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达成后,受害方能否反悔?

2024-03-14 来源:华佗健康网

当事人可以基于“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赔偿协议,如果其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且超过法律限度。判断显失公平应考虑签订合同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包括当事人的经验、技能和对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需考虑是否考虑了可能的残疾因素和新伤情,并判断签订者是否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私了后签订的协议一旦达成合意,不能反悔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如果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

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双方当事人私了,只要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即可,调解的时候,应当是由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然后签订协议。之后就不能够再要求对方赔偿。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当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于显失公平需要考虑主观和客观因素,包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是否缺乏经验、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以及协议是否导致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应从多个角度考量,包括是否考虑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是否约定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赔偿款、签订者是否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等。一旦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协议,就不能再要求对方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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