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立下遗嘱因为遗嘱的优先权是高于顺序继承的,所以有遗嘱时一切以遗嘱为准,遗嘱中原定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更换新的遗嘱继承人。
2、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比如说孙子孙女辈或者没有回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或继子女等,在民法典中是没有继承权的。
3、继承人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继承人没有去世,则任何人都无权代位继承。
4、被代位的继承人,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继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死亡,则不存在其他人代位继承的问题。比如在案例中如果老李的妻子先去世,那么他妻子的子女无权来要求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不是被代者的直系血亲当继承者死亡且无晚辈直答系血亲的话,就没有代位继承人,换句话说,只有亲子女、亲孙子女等才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二、代为继承的范围是怎样的?代位继承人一般应该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代位继承的一个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个别例外,如韩国民法规定,妻子可代亡夫继承公婆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但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大大超出了被继承人直系卑亲属的范围。例如,承认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承认祖父母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原则上不受代数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对其加以限制。因此,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将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这反映了继承立法重视亲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关系。对继承权的影响以至决定作用,也反映了缩小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倾向。代位继承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比较多的,通常情况下代位继承发生它是有很多的限制性的条件的,首先代位继承,他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完成,必须是当事人没有订立遗嘱。存在遗嘱情况之下,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