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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规定

2024-03-25 来源:华佗健康网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产假期间享有特殊待遇,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雇主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工作。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在哺乳期间也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或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还规定,雇主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雇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待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中的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他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妇女权益保障法》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女职工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还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结语

女职工在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中享有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过重劳动,七个月以上的孕妇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并且在孕期和哺乳期间不得从事过重劳动。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禁止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还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和健康,促进性别平等和家庭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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