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与合同不一致时无法追究违约责任;但若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具有重大影响,则被视为要约,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商品房的广告宣传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其与合同不一致,无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符合要约条件,被认定为要约,则与合同不一致时,购房者能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处理商品房广告宣传与合同不符的纠纷及解决方案
当发现商品房的广告宣传与合同不符时,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案。首先,双方应当妥善沟通,明确彼此的诉求和意见。其次,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保护自身权益。最终,通过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确保广告宣传与合同的一致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商品房交易中,广告宣传与合同不一致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其中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和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诉诸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确保广告宣传与合同一致性,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目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