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范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之下,主要就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构成的。
除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外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特定种类财产的分割
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家庭的财产结构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除了房、车、存款,还有股票、债券、公司股权等等。
对于这类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怎么处理呢?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双方协商进行分割为准,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如果按市价分配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2、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出资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并非公司股东,需要分具体情形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对合伙企业的岀资,一方出资,另一方不具有合伙人身份,双方协商一致,出资方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往往需要进行大量复杂的取证、分析、谈判工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