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 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 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容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 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 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 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