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无关事实不能作为辩护方攻击点。证人证言只能针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进行辩论。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就自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证,不得隐瞒,不得作伪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除非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证言不符合逻辑、经验规律,否则不得视为无效证据。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法庭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应当从证人的知情程度、证言内容的逻辑性、前后一致性、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综上所述,证人证言中的无关事实不能作为辩护方的攻击点,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才能进行辩论。法庭在评价证人证言时应该综合考虑证人的知情程度、证言内容的逻辑性、前后一致性和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