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采购合同的说明可以写明:
1、标的物数量以及质量的变更说明;
2、采购合同约定应付价款以及价款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的变更说明;
3、合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说明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