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将被立案追诉。根据相关规定,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予立案追诉。此类行为违反了《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拓展延伸
应对超出规定开采量的矿山情况:法律依据与处理措施
超出规定开采量的矿山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矿山开采应遵守规定的开采量,超出规定属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处理措施,如责令停止开采、罚款、吊销开采许可证等。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超出规定开采量的行为。此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也是预防超采问题的重要措施。通过法律依据和综合措施的有效运用,可以有效应对超出规定开采量的矿山情况,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等规定,超出规定开采量的矿山属违法行为。对于此类情况,相关部门可采取多种处理措施,如责令停止开采、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和环保意识,是预防超采问题的重要措施。通过有效运用法律依据和综合措施,可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