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了离婚调解书还要开生效证明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离婚调解书上加盖生效章即可,也可另外开具生效证明。生效证明就是指法律文书经过上诉期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调解书一经签收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生效证明是权利人实现法律权益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很多时候法律文书不能得以履行,这就需要权利人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2014年起深圳、上海等法院系统出台了更为便民的措施,为了方便当事人后续办理各种证件及手续,又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会出具离婚证明书,上面只注明生效时间,而且不会写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离婚证明书有些法院主动出具,有的法院依申请出具。
综上,有了离婚调解书,需要另行开具生效证明或者离婚证明书。
二、离婚的构成要件
登记离婚一般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才可以离婚:
(一)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一起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二)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胁迫;
(三)双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要写清楚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财产的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只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用对各自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的;
(二)其次,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优先由夫妻双方先自主协商,可平均分配,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起诉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皆有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三)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