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及侵权立案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负责处理。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立案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其他情节严重等。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也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一、著作权的侵权案件怎么处理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侵犯著作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3、“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4、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结语
根据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复制发行数量较多等情形。侵权产品的价值也是立案标准之一。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根据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