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已生效民事判决需要通过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撤销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备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民事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被诉具体⾏政⾏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判决部分或全部撤销具体⾏政⾏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政⾏为的⼀种判决形式。对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撤销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可以由原判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撤销或者在上诉审判中撤销。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将全部或部分的行政行为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和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