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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诉讼请求的区别

2023-09-29 来源:华佗健康网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应当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阶段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所应进行的准备工作。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3)审阅诉讼材料;(4)调查收集证据;通知追加当事人。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审判庭,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查明案情,确认责任,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做好两项准备工作:一是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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