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规范员工辞退工作,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辞退的定义和条件
3.1定义:辞退是指因某种原因,公司单方提出解除与员工所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3.2条件: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公司将予以辞退,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辞退信息:
a)考核辞退:员工绩效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经培训(含辅导)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
b)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其中,医疗期的定义、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
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d)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f)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g)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h)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i)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四、辞退工作流程
第一步、提交辞退建议
1)的相关要求提交辞退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二步、调查核实
后,人事行政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员工是否满足
辞退条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用人部门。对符合辞退标准的,向部门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附件2)。
备注:遇有重大或事实不易认定的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三步、部门辞退面谈
二个工作日内,根据辞退原因、结合员工实际业绩表现,部门级负责人、员工的直接上级与员工进行辞退面谈(《辞退面谈记录表》见附件3)。
面谈后,用人部门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同时通知人事行政部,以便于这些部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员工不同意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员工停职交由人事行政部进行处理。
第四步、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同意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到人事行政部,领取《员工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将《员工离职工作/物品交接单》交回人事行政部。
员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并结清所欠公司款项后,会在下月发薪日收到经济补偿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否则,经济补偿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予发放;
在员工离岗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没有办理调离手续的,由本部门助理/负责人代为处理,经济补偿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予发放。
五、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
按照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及国家相关劳动法规执行。
六、员工申诉及处理
人事行政部申诉。人事行政部核实后,予以妥善处理。
七、职责分工
7.1各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本部门辞退工作;
7.2员工直接上级(经理以上干部)负责辞退员工的综合评价,提供相关支持资料;
7.3人事行政部负责辞退工作的政策支持,协助用人部门办理辞退程序,进行辞退前的调查工
作。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法务支持。
八、监督岗位:本规范由公司总经理助理监督执行。
九、解释权限:本规范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生效日期: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试用期间,主要是听取公司内部的反馈建议,并根据反馈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正式版本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执行。